2008年8月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司法动态

  编者  本版昨日刊登了时评《反垄断“第一案”的启示》,有不少读者阅后来电询问“第一案”的详情,故今日本报特此披露该案。其实,8月1日起诉的反垄断案并不只有“第一案”。 

  国家质检总局遭遇反垄断法第一案
  8月1日,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,国家质检总局就遭遇了反垄断法的第一起诉讼。
    北京4家防伪企业,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,请求确认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、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。
    北京市一中院向原告方出具了立案材料收取清单。4名原告分别为,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、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、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、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。4家企业认为,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、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涉嫌违法,并且已经损害到了全国防伪行业的利益。
  (李亮 廖晓丽)

    北京网通遭遇反垄断诉讼
  8月1日,反垄断法实施的当天,北京网通公司就因涉嫌垄断而被起诉。当天上午,在北京工作10年,户籍在外地的“北京新市民”李方平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交了诉状,起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违法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。
    起诉状称,李方平在北京网通处报装固定电话时,只能接受其格式合同第二条规定“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北京市的,客户应按北京网通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,或者办理预付费的业务(服务)”。李方平选择了“预付费业务”,而一般北京户籍市民则是办理“后付费业务”。
    在李方平看来,二者一字之差,却导致他在北京网通推广的一系列资费优惠活动中备受不公平待遇。比如,无法享受“亲情1+”等服务优惠。
    据此,李方平在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将北京网通诉至法院。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利用其垄断地位在“亲情1+”服务条件上对原告实行差别待遇的格式合同条款及业务公告违法;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“亲情1+”业务的服务;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元。
  据《第一财经日报》